花茶算食品。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 ,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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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包装要符合标准规定
目前,茶叶包装已突破了原有的传统模式,除铁盒、纸袋、纸盒、塑料袋等包装外,木制包装、陶瓷包装、工艺包装已走进了超市商场,吸引着人们的眼球。
木制包装古色古香、造型独特,将雕刻、镶嵌、书法等多种艺术手段应用于此,其间不乏名家之作,极具茶文化色彩。用其包装茶叶不仅不失茶的色、香、味,更不易霉馊变质。
陶瓷包装在茶叶包装中占有一定比重,其精美典雅,绚丽多彩,再加上独特的造型,有的精炼挺秀,有的端庄淡雅,有的壶身还经过素刻、镶嵌、描金、丝绸印花及化妆土装饰,观之赏心悦目、能适合较多人的品位。
随着家居装饰的升温,各种工艺包装日渐走俏。茶叶的工艺包装既可用来保存茶叶又观赏性,造型常以新、奇、特见长,不仅引人遐思,而且极富现代气息。从材质方面看,有金属制品,有玻璃制品,有复合材料制品,摆在居家之中,于不经意间增添了一份东方艺术品位。因而也受到消费者的广泛欢迎。
如茶叶虽有医疗保健作用,但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不允许在茶叶包装标识中宣传“疗效食品”、“保健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其他类似词句;不允许茶叶名称上冠以中药名称,或以中药图象、名称暗示疗效和保健作用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定量包装的商品茶,其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称重规定。营养保健茶的包装标签还应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0344-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规定;应当按规定取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
按照规定,定量包装茶叶标签的内容必须包括:茶叶的具体名称、配料表(仅限花茶和保健茶、药茶类)、净含量、加工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包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等8项内容。
定量包装茶叶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容器上。不允许把包装标签放在运输包装箱内,让零售商店自己去贴。也不允许把临时印刷的茶叶标签的部分内容(如生产日期)放在塑料包装袋内与茶叶直接接触;更不允许用不干胶条补贴生产日期。定量保护茶叶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标签上使用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必须拼写正确,和汉字相对应,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g或克,kg或千克。
定量包装茶叶的实际净含量与表明净含量允差应符合规定的单件负偏差和平均负偏差,不得缺秤少量。如国家对进出口茶叶的衡量检验规定,其实际重量与标明重量允差为:散装茶10kg装为0.14kg,40kg装为0.25kg;小包装茶100g装为0.5g,500g装为2.5g。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在提高茶叶产品质量的同时,也要重视产品包装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英国茶叶进口检验规定
英国对进口的茶叶要求其符合欧盟《一般食品法规》(178/2002)中的食品安全规定,即适合人类食用,并不会致病。进口的茶叶还要符合欧盟852/2004法规中的食品卫生要求。
200 5年12月22日开始实施的英国《农药法》(2005 No.3286)规定了茶叶可允许的最高农药残留,各项指标请见http://www.opsi.gov.uk/si/si2005/table.htm中的列表。
英国《食品标注法规1996》对食品名称、食品成份、保存期、储藏条件、企业及生产商名称、原产地、加工工艺及使用说明等方面都有具体的食品标注规定,法规全文请见http://www.opsi.gov.uk/si/si1996/Uksi_19961499_en_1.htm。此法规的指南请见
http://www.food.gov.uk/multimedia/pdfs/Fguidnot1.pdf。
欧盟882/2004法规从2006年1月开始在英国适用,英国从非欧盟国家进口来源于非动物的饲料和食品从2006年1月11日起实施新的《官方饲料和食品控制法规2006》(法规全文见 http://www.opsi.gov.uk/si/si2005/20052626.htm)。该法规在中央一级由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英国食品标准局负责执行,当地政府和港口健康部门负责在入境处或放行处、仓库或其他地点对食品的检查。有关部门对进口的茶叶进行化学分析或微生物检查时,进口商可以要求得到一份样品自己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辩护。如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另一份参考样品将送往国家级实验室进行分析。进口的茶叶如被认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进口商将得到正式通知,执法机关有权命令将货物销毁、或在60天内遣送出欧盟,逾期将被销毁。进口商将承担相关的货物扣留、销毁或遣送费用。进口商在收到正式通知的一个月内有权提出上诉。